三、落实政策,积极扶持,增强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实力
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从2000年开始,省政府按全省农村信用社征缴的营业税额地方部分的一定比例,设立专项农村信用社风险补偿资金。重点补贴经营比较困难、高风险的农村信用社,统一用于冲销呆帐或弥补历年亏损。各县(市、区)、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要存在当地农村信用村。各级政府要运用行政和司法等各种手段,支持和帮助农村信用社收贷收息和将抵贷资产变现,提高贷款质量。有关部门要优先受理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物的登记、担保等手续,按省物价局核定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中除工本费、财产保险费外的其他收费;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建立中小企业担保资金,为农村信用社增加贷款提供保障。
四、加强领导,理顺关系,为农村信用社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加强和改进对农村信用社的领导。县以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领导干部实行垂直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根据中发(1998)9号文件精神提出。各地要积极关心、支持、帮助当地农村信用联社做好政治思想、组织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工作。农村信用社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法,尊重农村信用社经营自主权,不干预农村信用社的具体经营。各级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要抽出一定精力抓农村信用社工作,定期听取农村信用社工作汇报,帮助农村信用社协调各方面关系,组织有关部门解决当地农村信用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都要把办好农村信用社当作当保证当地经营稳定发展的一个基本条件,为农村信用社开展经营、发展业务提供方便。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应缴税费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再向农村信用社征收和摊派各种费用和款项。要规范企业改制的程序,凡涉及信用社债权和款项。要规范企业改制的程序,凡涉及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时,必须征求信用社同意后,有关部门才能审批改制方案。要坚决纠正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
五、从讲政治的高度,经常关注农村信用社风险,确保农村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
目前,部分县(市、区)农村信用社会风险比较集中,个别农村信用社风险比较突出,不利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的长期稳定。各地要根据中央关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性金融风险由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经常关注高风险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从讲政治的高度维护当地农村金融循序的稳定。要坚持预防为主,督促当地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逐个制订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支付困难的农村信用社保兑付预案。如果农村信用社发生挤兑风波,当地要启动紧急预案,组织资金确保兑付,并组织力量维护秩序,以最快的速度平息风波。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