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核和效益评估;
(四)公告由评审委员会通过的奖励(预案)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异议;
(五)对特殊情况提出临时动议,提请评审委员会或市科委研究。
第六条 申请、评审程序及要求:
(一)个人申请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第一完成人,均可向所在单位、项目完成或实施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者带有行政领导职务的,须经其主管部门及市科委审查确认其申请资格。
(二)单位申报
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相关单位,必须转呈项目第一完成人的奖励申请,并按规定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1、南京科技功臣申报表;
2、研制开发及生产原始记录报告、资料、图表;
3、有关部门的检测、验收或鉴定报告;
4、用户意见书;
5、财税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单位的财务报表;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主管部门审核
对相关单位转呈的申报材料,其主管部门做好审查工作,提出审核意见。
(四)市评审委员会评审
市评审委员会对市科委初步资质审查后的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形成奖励预案。
评审委员会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评委参加,会议形成的决议有效,申报项目符合奖励条件又不超过奖励数额的原则上都予奖励,超过年度奖励数额的按经济社会效益、技术水平等可比因素进行数量比较,按数目大小顺序排列,满额为止。
经评审委员会通过的项目,在《南京日报》上公布,1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无效,即上报市长办公会审定,由市政府实施奖励。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市政府向获奖者颁发奖金和“南京科技功臣”荣誉证书;
(二)对实现税前利润50万元以上的可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奖金会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市政府奖励10万元人民币,另一部分由所在单位按该项目税前利润10%提取奖金匹配。获奖者和单位协调一致后,也可将此部分奖金换购等额股权或实物。匹配奖金从财务列支,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以上的“实现利润”为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会计年度的指标。
(三)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或仅有社会效益的项目,其奖金由市政府奖励10万元人民币。
(四)获奖者所获得奖金全部归获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