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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批转国土局、劳动局《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安置的长期合同工到达退休年龄后提高生活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批转国土局、劳动局
 《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安置的长期合同工到达退休
 年龄后提高生活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2000年2月29日 宁政发〔2000〕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国土局、劳动局拟定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安置的长期合同工到达退休年龄后提高生活费标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安置的长期
        合同工到达退休年龄后提高生活费标准的意见

  为了妥善解决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安置的长期合同工到达退休年龄后的生活问题,根据市政府宁政发〔1999〕68号、宁政办发〔1999〕93号通知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安置的长期合同工,已安排在企事业单位的,在到达退休年龄后,生活费基数十个区从每月140元/人提高到每月180元/人。以上人员原享受规定的各项补贴不变,医疗保健费用执行安置单位的规定。增加的费用负担渠道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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