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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南京地下铁道南北线一期工程建设征(拨)用土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

  八、国有土地上的拆迁非住宅用房
  拆迁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应自行安置或由其主管部门统筹安置。具体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1、拆迁人应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重置价给予产权人经济补偿,产权人应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搬迁,拆迁单位生产用房,按下列规定补偿;
  (1)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其直接受到影响的在职职工的工资、国家政策规定的补贴,以及直接受到影响的在职职工按比例承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拆迁人按上一年补贴和工资总额支付给被拆迁单位。拆迁人除支付工资及补贴外并依照被拆迁人上一年上缴所得税额的20%补偿。
  (2)拆迁单位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由拆迁人按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0%补偿。其中有重型设备的,按20%补偿。拆迁单位非生产用房按3%补偿。
  工资补贴的支付按下列规定办理:
  (1)拆除单位自有生产用房,拆迁人应给予被拆迁人十二个月以内的工资补贴;
  (2)拆除单位承租的生产用房,拆迁人应给予房屋使用人六个月以内的工资补贴;
  2、拆除房产管理部门无偿移交、无租拨借给其他部门和单位的非生产用房,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安置;
  3、拆除外地来宁承租非住宅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补偿安置。
  占用生产场地的,按占用场地1/3给予补偿。
  4、拆迁范围内需要拆除的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人防等设施以及公厕、垃圾站,由产权单位自行拆迁,拆迁人应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九、本通知的第六、七、八条款中所涉及到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标准及其它补助费均按市房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南京地下铁道南北线一期工程建设免缴现市属权限范围内的所有规费以及今后新制定的规费。
  十一、通知中涉及到征地拆迁补助具体标准,由市国土管理局负责制定;涉及到国有土地上的拆迁补偿具体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物价局负责制定,并分别由市房产管理局、市国土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二、为确保南京地下铁道南北线一期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任何单位不得向施工单位进行摊派。属征(拨)地、拆迁范围内的一切建筑设施、林木、农作物都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清除,凡在限制期内未清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对无理阻挠施工、辱骂、殴打征地拆迁及施工人员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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