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施工临时用地不得建永久性建筑,占用期在一年之内的,每亩补偿800元,占用期一年以上的,每亩补偿600元;
5、因施工需要排水清淤的鱼塘,除已征用面积外,其它水面每亩补偿600元;
6、耕地占用税缴纳标准每平方米为2元,临时用地、取土、堆上用地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农业税。
三、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农民居住房、砖混、砖木、简易平房,平均每平方米补偿150元,二层以上结构楼房(混合或框架)平均每平方米为220元;
2、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合法建设用地的企、事业单位、乡村公用事业及个体、私营用房,拆迁补偿费为每平方米230元(合地上、地下附属设施、设备搬迁及停产损失等费);
3、农户屋前后的零星附着物(包括院墙、水泥地坪、水井、树木等)补偿标准为每户1500元;
4、拆迁房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规定执行:
(1)现在是农业户口的;
(2)过去是农业户口,因其它项目征用土地转为城镇户口的;
(3)建房的房屋基地为集体土地的(包括撤消村民小组后现在成为国有土地的);
(4)农业户口的宅基地属国有土地的;
(5)城镇居民户口建在集体土地上的。
5、持有农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房许可证的,按本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对只有土地使用证而没有建房许可证的,其补偿安置的合法面积不得突破土地使用证所限定的面积。在补偿安置计算房屋面积中,每户农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0.25亩,房屋覆盖率不得超过70%。
6、安置标准:
对原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使用面积13.5平方米安置;
对原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含20平方米)30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安置;
对原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含30平方米)40平方米以下,按人均使用面积18平方米安置;
对原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含40平方米)按人均使用面积20平方米安置。
7、临时户口、房屋属空关或租给他人居住的不予安置。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8、每户超过安置面积不到一个自然间的(8平方米)按建筑成本价,超过一个自然间按当地商品房价格,由被拆迁人自行购置。
9、坟墓迁移补偿费每丘80元。
10、房屋拆迁补偿后,住房人均自行过渡,不补偿过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