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有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的条款”已被: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失效](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30日)废止南京市政府关于南京地下铁道南北线一期工程建设征
(拨)用土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0年1月20日 宁政发〔2000〕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地下铁道南北线一期工程已经国务院批准。该工程南起雨花台区小行,此至栖霞区迈皋桥,全长16.99公里,总投资约64.6亿元。为确保该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将地下铁道南北线一期工程建设征(拨)用土地拆迁补偿和安置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南京地下铁道南北线一期工程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含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各类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不含市属以上单位的杆、管线拆迁)工作、由沿线区政府承包实施,费用包干、专项用于补偿安置,超支不补,节余归己。
征用集体土地、划拨国有土地和临时施工用地上的居(农)民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所在区政府负责承包,统一提供安置房,安置房为多层住宅的过渡期不得超过24个月,安置房为高层住宅的过渡期不得超过36个月,不得超期。安置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包干使用。其中,每平方米1500元由南京市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总公司)提供,每平方米300元由各区在市建委设立专项台帐,在今后的开发项目的收费中冲抵。
被拆迁房屋由所在地腾空后移交给南京市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总公司)。
二、征地拆迁补偿
1、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及青苗、附属物(含乡镇村杆、线拆迁)补偿费不论土地类别,补偿标准为每亩4800元(含应补偿农民的青苗费800元/亩);
2、拨用国有土地(含撤消建制后的剩余土地),一律无偿划拨,其青苗补偿费标准为每亩800元;
3、取土用地按临时用地手续办理,由区政府组织复垦,付给复垦补助费,补助费包括;青苗、附属物补偿、耕作土覆盖、恢复农田水利设施、减产补助等,补助费标准为水田每亩1800元,旱地、山地每亩1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