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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国土管理局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土地复垦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按照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确定年度新增耕地任务。年度新增耕地任务一般为常年建设占用耕地量的1.2倍。
  (二)以县(市、区)为单位,将年度新增耕地任务落实到具体的复垦开发、整理项目。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必须是当年新开工的项目,项目区地类、面积必须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依据,项目区位置要在当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示出四至。
  (三)对列入项目库内的项目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编号的具体办法由省国土管理局另行制定。
  (四)对占补平衡项目库实行统一建库,统一管理。各县(市)建立项目库,各市核实汇总建立市库,省里汇总建立省库,对全省项目进行统一管理,批准各地实施。
  (五)凡涉及增加耕地面积的项目,不论项目的投资主体和执行主体,都必须进入项目库,经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论证、批准后实施。未列入项目库统一管理的项目,不得验收确认其补充耕地面积。
  三、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的验收
  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后,各级国土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规范及时组织验收。
  (一)验收的内容是:项目实施范围、面积是否与项目库所列项目相同;是否按批准的规划组织实施;增加的有效耕地面积;地类和面积是否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相一致;耕地的基本生产条件是否达到质量要求。
  (二)项目验收采取县(市)自验、市验收、省抽查确认的方法进行。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后,县(市)国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自验,填写《江苏省占补平衡项目库项目验收表》,出具初验报告。省辖市国土管理部门及时组织进行验收,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成果资料,核定新增有效耕地面积,填写验收意见。省国土管理局对项目库中已通过市验收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经复核无误后,以每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汇总时点为基准,核定各市新增耕地面积,同时核定占补平衡后的年度净增耕地面积,未竣工项目可转入下一年度。
  四、建立占用耕地指标储备,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
  (一)1999年各地复垦开发新增耕地减去当年建设占用的净增耕地面积,由省国土管理局进行验收审核后,作为一次性指标,由各地专项用于本县(市、区)范围内的重点小城镇建设。
  (二)从2000年起,各地每年新增耕地面积减去当年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即实现占一补一平衡后,剩余的净增耕地面积可转为计划内的建设占用耕地储备指标,也可按60%的比例折抵成建设占用耕地追加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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