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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国土管理局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国土管理局关于
 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0年2月22日 苏政办发〔2000〕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管理局《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并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现提出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一、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
  (一)省政府已明确以省辖市为单位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年度建设、灾毁等占用耕地和开发复垦、土地整理等新增耕地作出统筹安排,把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纳入对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指标。因受条件限制难以在本行政区内实施平衡的,应向上级政府提出申请,由上级政府在省内组织实施平衡。
  (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的原则于以补充。耕地补充任务实行分级负责。省及省以上重点工程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占补平衡工作原则上由省国土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建设项目需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占补平衡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三)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必须缴纳耕地开垦费。建设单位自行负责补充耕地的,经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返还耕地开垦费;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用耕地开垦费组织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建设单位要与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签订耕地补充协议,并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一律不得减免。
  (五)耕地开垦费按省政府苏政发〔1999〕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9〕87号文件规定收取、管理和使用。各级要把省政府规定用于土地复垦开发整理的各项资金认真筹集到位,建立耕地占补平衡专项资金,确保耕地补充需要。
  二、建立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
  各地要按照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并略有储备的要求,建立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对土地复垦开发、土地整理项目及其新增耕地实行定位、定量、定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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