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企业分离卫生机构要与地方医疗制度改革和当地卫生机构布局调整结合起来。当地政府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采取多种形式,对卫生资源进行存量和增量调整,提高卫生服务水平。
四、关于分离企业后勤服务机构和辅助生产单位
(一)企业自办的食堂、浴室、托儿所(幼儿园)、招待所等福利型服务机构,要尽快由福利型转为经营型,由无偿服务转为有偿服务,由单纯为企业(职工)服务转为面向社会服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和领域,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经营方式,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企业自办的职业学校和成人培训中心等,原则上也参照执行。
分离的后勤服务机构要实行产权制度改革,改组为公司制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对新成立的企业,母企业可以保留部分投资参股经营.也可将资产全部转让给职工或其他法人、自然人独立经营。工商、税务、城管、规划、卫生防疫、土地等部门要在政策上支持企业分离后勤服务机构,帮助和促进企业后勤服务机构向社会化、企业化方向发展。
(二)企业的辅助生产机构分离后,要按照《
公司法》规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成为独立法人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企业辅助生产机构分离后成立的企业,可以由母企业控股、参股经营。母企业要按照出资比例,依法加强对子企业的管理监督,建立健全资产经营责任制,并给予必要的扶持与帮助。各级政府要支持和鼓励企业分离辅助生产机构。对分离时涉及处置企业资产的,原则上要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分离后设立为全资子公司或资产所有制性质没有改变的,经当地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可按账面资产数额核定,不再进行资产评估。新设企业没有改变原土地用途的,经当地国上管理部门同意,可免收土地转让费。
(三)企业职工住房管理机构应与生产经营主体分离,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公司,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企业规模较小,自管公房较少的,也可将自管公房直接划交当地房管部门管理。
五、切实加强对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领导
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必须在各市、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措施,成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目标和责任,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要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有条不紊地推进,并及时解决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平稳过渡。省计经委、教委、财政厅、卫生厅等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和协调配合.定期检查了解进展情况,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