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离企业办学的具体方案由当地政府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自办学校移交给地方后,当地政府必须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经费
(五)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政府接收企业分离的自办学校后,可实行联办民办、公办民管等多种办学方式。各级教育部门应加强指导与管理。物价等部门应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和帮助。
(六)要把企业分离学校与地方中小学布局调整结合起来,按规划对现有教育单位进行统一布局,合理调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地方政府所办中小学校能够承担企业职工子女受教育任务的、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可以停办、原有的校产及人员由当地政府妥善处置,确保平稳过渡。
三、关于分商企业办卫生机构
(一)企业分离自办卫生机构应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衔接。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没有到位的情况下,企业从降低成本、保障职工医疗水平考虑,自愿继续承办医院等卫生机构的,可以继续由企业承办。政府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和指导。
(二)对企业需要分离的医院(含门诊部、卫生所、保健所),各级政府应统一规划,支持企业做好分离工作。企业将医院的资产、人员移交当地政府,纳入当地卫生服务体系,或改组成新的事业法人单位。分离后的医院享有与当地同级同类卫生机构相同的政策和待遇。
(三)企业可将医院作为投资与其他单位联合办医,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可组建独立的事业法人。当地政府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自办、联办医院的业务指导,支持其与企业分离,实行行业管理。
(四)少数独立工矿区企业和暂不具备分离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自办医院,但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内部自主管理,优先企业职工就医,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面向社会服务。企业认为无必要自办而当地政府又无法接收的医院,可缩小规模、减少投入,或者停办。
(五)企业自办的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等预防性保健机构应与企业分离。以防治职业病为主的机构,原则上应移交给当地政府管理,也可以停办;以社会防疫为主的防疫机构、医学科研机构、卫生教育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移交政府统一管理。
(六)企业自办的疗养院应逐步改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在向原企业提供有偿服务的同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面向社会,同时可扩大服务功能和业务范围。
(七)卫生机构分离后的经费,比照分离企业办学校的办法解决。
(八)分离人员应以移交前的在职人员为准。分离人员在企业已享受的住房待遇应予保留。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按规定已到离、退休年龄的卫生人员仍由原企业负责,不得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