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
推进我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
(2000年2月21日 苏政发〔2000〕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负担”均要求保证国有企业三年改革和脱困目标的实现,现就我省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社会职能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
我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已经进行了几年的试点,现在应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转向全面推进。总的要求是:位于城市的国有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卫生机构(包括医院、门诊部、卫生所、保健所、防疫站、专科防治所等、以下统称卫生机构)等公益性单位,原则上今年年底前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在独立工矿区由国有企业自办的学校、卫生机构,原则上于2003年底前从企业分离出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这项工作,接受企业移交的学校和卫生机构,统一纳入地方政府管理。
二、关于分离企业办学
(一)分离企业办学主要指将由企业管理的学校移交当地政府、移交后的办学经费,由企业按上年办学所负担的经费为基数,采取三年逐年递减的方式给予补贴。政府承担的办学经费按三年分步过渡、逐步增加的办法解决。企业承担相应费用的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各级政府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项经费,安排解决从企业分离出来的学校的办学费用、需要企业承担过渡期间办学经费的、由企业将办学经费直接交给当地政府,再由政府拨付给学校。条件较好的地区,办学经费也可由当地政府按照当地同类学校标准直接予以保证。
(二)生产遇到困难、己停工濒临破产的企业,或者连续三年亏损、职工工资已不能足额发放的企业,不再实行过渡期,办学经费由地方政府全额承担。
(三)企业自办学校移交政府时坚持人、财、物整体划转。学校分离时。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和审计。如有债务的不能将债务移交当地政府。学校人员一般以移交前在职人员为准,教育部门应按规定对教学人员进行教师资格审定,少数人合格的教学人员应由企业另行安排。对学校原有非教学人员,按照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予以划转,富余的非教学人员由企业负责安置。企业不得借移交将非教学人员安排进学校。对移交的学校人员,其在企业已享受的住房待遇应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