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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9年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军队裁减员额50万战略决策的关键一年,也是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第一年。士兵退出现役的数量大幅度增加,接收安置任务加重,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作为推进军队改革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近年来制定的有关政策现定,结合当地实际、千方百计地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一)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其中属于国家或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或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驻地除外)有生活基础的转业士官,允许易地安置。对符合政策规定需到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的义务兵,仍按现行规定由省军安办审批。对部分部、省属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所需的个别退役士兵.仍按苏政发〔1997〕153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要坚持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由民政部门会同人事、劳动等部门合理制定安置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各接收行业、系统和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要尊重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配合当地民政部门,积极承担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三)积极探索指令性安置计划与市场机制结合的新途径。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的范围,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年收人水平确定。要拓宽安置渠道。积极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对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的,接收单位除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他们在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及住房等方面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要引导和鼓励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土兵自谋职业,对本人书面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出当地民政部门汇总编制经济补助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后,给予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兴办企业的城镇退役土兵.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中录用,录用后的待遇按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确定,其军龄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对退役士兵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四)实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别对待的安置政策。对转业士官和立功受奖、因战因公伤残退伍义务兵,要优先安置;对驻藏、驻港、参加抗洪抢险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或有一定专长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要给予照顾。转业士官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点,各地要规定各单位接收的退役士兵中转业士官的比例,确保转业士官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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