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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盘活显化变现土地资产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七条 对于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如纺织行业的限产压锭等,经批准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向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对于其他采用成熟技术进行产品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企业,可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出让方式处置,显化的土地收益可作为应付帐款暂留企业,全额用于技术改造,参照技改贷款方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 企业经技术改造,成为高新技术产业或者出口创汇企业,经省级科技和外汇管理部门认定后,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土地5年。
  第九条 在企改中,要根据不同改革形式,实行不同的处置方式,将企改与完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相结合,降低企业改革成本,促进国有企业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实现土地资产价值。
  第十条 对于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可以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者租赁,有条件的也可实行一次性出让。
  第十一条 对于实行集团化改组的企业(指具有国有资本运营职能的集团公司,下同),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作价为国家资本金委托集团公司经营或者实行土地租赁。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之间合并,在兼并、合并中一方是工业生产企业的,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土地5年。
  第十三条 实行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的行业,对控股公司本部的非经营性用地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土地3年,对控股公司下属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按本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对于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国有企业的,有条件的应当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实行土地租赁,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逐步通过股权转让变现。
  第十五条 实行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应当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也可以收取场地使用费)处置土地资产。
  第十六条 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需要,在一个企业内部,可以同时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多种处置方式。
  第十七条 企业破产时,土地使用权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以拍卖或者招标形式出让,出让所得收入优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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