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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三)企业的工伤报告,属于统计范围的因工伤亡事故,提交安全监察部门的结案批复;
  (四)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
  2、属于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
  3、属于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提交企业出具的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4、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5、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应有企业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6、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第九条 企业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工会组织也可代表工伤职工向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以上款方式提出申请的时限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时限顺延十五日。
  第十条 工伤职工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亲属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外,同时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外,同时提交企业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不能提交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工伤职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认定工伤必需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按照《规定》九条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在七日(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对证明材料不全的,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最长十五日)补齐;需要调查取证的,在调查结束后七日(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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