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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9月1日)废止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通告
 (2000年3月31日 京工商发〔2000〕87号)


  为适应因特网(又称国际互联网络)经济发展需要,便于识别和规范利用因特网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增强政府服务意识,保护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建立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制度,特通告如下:
  一、网上经营行为是指:在北京市辖区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领取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网络经济组织),利用因特网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通讯为经济组织进行形象设计、产品宣传、拍卖、发布广告的行为。有下列行为的网络经济组织应申请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
  利用因特网签订合同,从事经营活动,进行网上交易;
  利用因特网发布经营性广告;
  利用因特网进行经营性形象设计、产品宣传;
  利用因特网专业从事国际互联网接入业务、网络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提供信息源服务。
  其他以营利为目的活动。
  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机关。申请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网络经济组织,应通过因特网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的HD315网站申请登记备案。HD315网站网址是:http://hd315.com。
  三、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主要事项包括:网络经济组织名称、注册号(或有效证件号码)、住所(家庭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类型、经营范围、网络管理负责人、网络从业范围、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注册域名、IP地址及网络提供商、网络地址、服务器的机器名及所在地点、其他事项。
  四、登记备案机磁在接到网络经济组织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申请后,即予网上登记备案。同时,编制网上经营行为备案代码并通过因特网提供备案标志,该网络经济组织应在其网站首页设置备案标志。
  五、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主要事项发生变化的,该网络经济组织应当向登记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备案机关应在接到网络经济组织备案申请后,调整相关备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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