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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教育事业单位、公立卫生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教育
 事业单位、公立卫生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月31日 京财税〔2000〕491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经研究,北京市教育事业单位、公立卫生机构征收企业所得税继续执行1998年所明确的各项政策,并根据1999年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
  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001号文件规定,对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收入填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中“经税务部门批准视同为应税收入的非应税收入”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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