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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修订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和临建费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修订
 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和临建费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0年4月10日 京财行〔2000〕509号)


市规划院、各区县财政局、规划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各种行政性收费收入及使用的管理,同时为严格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经请示市领导同意,并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现对我市各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及临建费收入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市、区(县)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规定收取的执照费(含技术审核服务费)以及按照《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收取的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均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各级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月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二、取消执照费、临建费按收入的比例返还给规划部门使用的规定。今后财政部门对各级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设计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应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划》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在核定单位收支预算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定额定项拨款补助的办法核定经费预算。
  三、此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返还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1989〕82号)和原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局《关于贯彻〈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四、本规定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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