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
银行开户具体规定的通知
(2000年2月28日 京财社〔2000〕323号)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精神,现将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银行开户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财政局社保科的财政专户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收入户和支出户均应在本区县工商银行同一分理处开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