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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材发展补充基金贷款利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建材发展补充基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2000年3月13日 京财工〔2000〕388号)


各有关单位:
  建材发展补充基金自建立以来对支持我市建材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该基金现行贷款利率仍执行1995年核定的固定利率,在人民银行几次降低贷款利率后,已体现不出该基金低利率扶植的政策优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银机电36号《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精神,结合建材发展补充基金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降低建材发展补充基金贷款利率。具体办法如下:
  一、对各企业借款自2000年3月1日起,年利率由6%调整为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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