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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加强支农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区县政府要根据市政府农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重点,结合区域经济特色,研究本区县的农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农业发展重点,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要进一步明确各农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和目标,确保本级财政支农资金依法增长和及时到位。
  二、积极推进财政支农管理工作的改革,实行市对区县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1、实行支农资金专项转移支付
  2000年1月1日起,依照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按照“划分事权,下放财权,激励区县,宏观调控”的思路,对部分支农资金实行专项转移支付。实施支农资金专项转移支付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今后凡属于区县政府职权管理范围内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和生态条件及一般性的防病救灾等事项,其相应资金全部下放给区县,共下放十一项:支持农户发展生产资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绿化美化和农村造林资金;直接对农户的扶贫资金;区县以下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市场体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资金;防汛岁修及防火资金;病虫害防治及防疫检疫资金;一般的自然灾害生产补助资金;农业技术培训、实验示范推广资金;扶持乡镇企业技改等发展资金;区县农口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各区县政府必须统筹安排,依法使用财政支农资金,保证各项农业经济目标的实现。二是坚持适当平衡的原则。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确定兼顾了区县间的财力平衡,缩小了差距。三是坚持发展的原则。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测算,既充分考虑了当前郊区农村农业生产的现状和特点,又立足于发展,兼顾了今后不同区县经济发展的重点和难点,综合了统计部门公布的地方财政收入、农村经济总量、农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状况、农业科技水平和农业人口、农民人均纯收入等因素。按照以上原则,市财政安排支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3.15亿元。
  2、进一步强化财政支农资金的宏观调控作用
  实行新的市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后,各级政府对支农专项资金更要集中使用,突出重点,在安排上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公共财政的原则。财政支农资金要调整支出结构,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直接生产环节的投入,逐步退出经营性、竞争性领域,增加公共性质的农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科技和扶贫资金的投入。二是引导性原则。要加大财政支农资金的调控力度,引导农民、集体和社会资金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引导京郊经济的区域化布局、市场化经营和产业化发展。三是规范化管理的原则。要按照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规范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制度,对重点项目要规范立项申报、项目论证、项目管理和项目运行效益考核体系为内容的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明确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区县支农资金的预算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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