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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加强支农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关于
 印发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加强支农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0年1月17日 京财农〔2000〕71号)


各郊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农口局、总公司:
  为适应市及区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切实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支农资金管理,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我们研究制发了《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加强支农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请遵照执行。

       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加强支农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区县政府发展经济和加强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市政府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市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为适应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宏观调控作用,管好用好财政支农资金,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宏观调控
  实行新的市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建立规范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后,各级政府、各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明确自身的职责和任务,做好职能转变和宏观调控工作。
  市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中央的各项农业政策,做好全市农业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的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政策;负责制定、组织并落实年度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和具体考核指标,建立全市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库;负责市本级和列入市级由区县承诺配套资金的重点项目的申报、论证和协调工作,并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要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做好市级支农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市级支农预算资金依法增长,对重点项目的资金要区别轻重缓急和财力可能,保证及时到位。并根据市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促进郊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致富的年度实施意见,确定市级支农资金使用原则、使用形式和使用重点。对市级支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区县本级财政支农资金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进行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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