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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边远山区乡镇各级财政投入的小康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
 边远山区乡镇各级财政投入的小康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2000年3月20日 京财农〔2000〕403号)


各山区(县)财政局、山区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和《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预字〔1999〕56号)及《北京市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意见》(京财资〔1999〕413号)的精神,现就清理后的各级财政投入的小康资金的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使用的原则
  各区县要认真执行《关于边远山区乡镇小康资金清理意见的通知》,对已收回的各级财政投入的边远山区乡镇小康资金必须进行专户储存,必须无偿用于本乡镇广大农民增收致富项目,重点用于低收入村、户生产性项目补助,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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