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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
 工作人员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000年3月14日 京财行〔2000〕394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移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加强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通信工具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工作


         人员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促进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对通信工具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通信工具包括住宅电话、无线移动电话(含车载电话,以下同)和无线寻呼机。本规定中党政机关是指执行国家机关工资制度的单位。
  二、从发文之日起,一律停止公费为工作人员安装、配备通信工具,其他各项费用也一律自理。
  三、已用公费配备的无线移动电话和安装的车载电话,2000年购置的按照不低于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无线移动电话包括入网费,以下同)的90%、1999年购置的按照不低于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的80%、1998年购置的按照不低于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的50%作价过户给个人,个人不要的,由单位集中上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公开拍卖处理,拍卖所得款项一律上缴市财政;1997年以前购置的一律无偿过户给个人。过户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今后由工作人员自行交纳有关通讯费用。
  四、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发放通信工具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
  五、特殊单位和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通信工具补助,由单位提出补助方案,报市财政局从严审批。所需经费从各单位业务经费中列支解决。
  六、享受通信工具补助费的工作人员离退休后,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第二个月起按以下标准享受通信工具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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