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审计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关于清理整顿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
(2000年3月8日 京价(收)字〔2000〕110号
京财综〔2000〕392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及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决定清理整顿我市的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各有关部门立即清理本部门、本系统的中介机构的机构设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办法、与本部门的关系等,以书面形式报市物价局。
对于与本部门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属于规定实行业务代理和经过资格认定的中介机构,由规定实行代理和资格认定的部门清理上报。中介机构包括事业单位和经批准成立的企业。
各部门、各系统和其它组织要认真做好此项工作,于4月3日前报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