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社区就业实体,招用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达到10人以上,并超过全部从业人员60%的,原则上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给予最低1万元、最高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费,申请补助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给予专项补助
(一)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建立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下岗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1999〕35号)规定,招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中就业特困人员从事环境保洁项目,可按规定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专项补助。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失业保险金补助、区县财政预算、按规定收费,即按“三家抬”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从事社区保安项目的所需经费,失业保险金负担三分之一,其余由区县财政负担。
(二)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可根据安置人数,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不超过5万的一次性专项补助,区县财政预算应同比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专项补助经费的报告(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证书》及复印件;
4.与被招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5.被招用特困下岗职工的《下岗证》、特困失业人员的《求职证》、就业特困人员认定表、花名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身份证复印件;
6.专项补助经费审批表(一式二份,样式附后)。
(三)申请专项补助时,须提供区县财政负担经费已足额到位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对续签一年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的下岗职工,按第二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标准保障基本生活
对符合规定续签一年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的下岗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后,由企业再就业报务中心提出申请,并连同下岗职工名册、续签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书,经主管部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第二年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七、调整培训经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的申请和补助程序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须按照本人进中心前的再就业方向选择相应的培训项目,主动参加再就业培训。对无正当原因拒不参加再就业培训的下岗职工,视其为无就业愿望,再就业服务中心可停发其基本生活费,并终止履行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收回其《下岗证》,转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工作按辖区进行管理。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企业下岗职工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的组织、管理,并对所需的补助经费统一进行申请和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