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第一年期间实现再就业的,除允许个人带走第一年保险费以外的结余经费,根据不同的再就业方式还可以享受第二年的经费补助;对第二年期间实现再就业的,根据不同再就业形式,可享受第二年结余经费的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是:
(一)对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由原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连同下岗职工名册、自谋职业协议书、养老保险转移单,经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将其第二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发放给本人。
(二)对与企业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可根据职工与企业负担社会保险的比例,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连同下岗职工名册、协议书,经主管部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将其第二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发放给本人或留在企业,用于其在“协保”期间的保险补助。
(三)对进入劳务派遣组织、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下岗职工,由原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连同下岗职工名册、与劳务派遣组织、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签订的合同书,经主管部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将其第二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补助给接收下岗职工的劳务派遣组织、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
对于本企业重新安置上岗、其他企业、单位接收和离岗休养、退休的,第二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不能补助给企业,也不能发给本人。
三、对新建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市、区县属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新建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达到规定数量和标准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各负担二分之一的比例给予5-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招用下岗职工达到30人,给予5万元一次性专项补助经费;
(二)招用下岗职工达到60人,给予10万元一次性专项补助经费;
(三)招用下岗职工达到100人,给予15万元一次性专项补助经费;
(四)招用下岗职工达到150人,给予20万元一次性专项补助经费;
(五)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申请享受一次性专项补助经费、营业税等额补助的申请,按照《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提交有关材料。申请程序改由经劳务派遣组织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拨付营业税补助经费;一次性专项补助资金按有关规定拨付。
四、对社区就业组织招用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