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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把我区优抚对象优待金列入各级政府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

  分散供养特、一等伤残军人的优待金按其户口所在地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发给。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给予优待。
  严重亏损的企业、破产企业的义务兵家属、城镇义务兵家属及其他优扶对象的优待金标准,由各地、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对在西藏、青海、新疆地区或条件艰苦的边防、海岛服役的义务兵,应当适当给其家属增发优待金。增发优待金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四、义务兵入伍后,其家属户口在本自治区范围内迁移的,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优待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从第二年起按当地标准发给优待金。义务兵家属迁出自治区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金期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期限,超期限服役的,凭其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通知继续发给优待金。义务兵转为志愿兵或晋升为军官的,从第二年起停止发给其家属优待金。
  义务兵服役期间考入军校的,其家属优待金发至其改变义务兵身份为止。
  六、优待对象凭优待金领取证领取优待金。优待金领取证由自治区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七、优待金由各地区行署,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放,也可委托下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发放。发放优待金要张榜公布。
  八、优待金每年兑现后,民政部门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优待金发放、使用情况。同时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九、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待金统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5〕53号)规定,已统筹的优待金的使用管理及结余,由各级审计部门根据本通知的规定进行专项审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依照审计程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处理,重大问题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处理。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应依法追究责任。经审计确定的优待金债务,由发生债务的部门负责追收,并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优待金发放;已统筹的优待金结余,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由民政部门从有关存款银行划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优待金的发放。同时,相应撤销民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统筹优待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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