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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把我区优抚对象优待金列入各级政府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把我区优抚对象优待金
 列入各级政府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
 (桂政发〔2000〕45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80号)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9〕53号)中确定的“优待金”项目已被作为“减负”项目予以取消。为了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区把优抚对象优待金列入各级政府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从2000年1月起将优抚对象优待金列入本级政府财政支出预算安排。2000年度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方案已经批准了的,要按预算管理程序,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确保优抚对象优待金的发放。
  二、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共同管好用好优待金。对享受抚恤和补助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要给予照顾。对发放优待金有困难的地区,所需优待金可从自治区给予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经费中列支。
  三、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每户每年不得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70%,属双拥模范城(县、区)的不得低于75%。义务兵入伍时为在职职工(含合同工)的,由所在单位按其入伍时档案工资年薪的70%发给其家属优待金,原享受的劳动保障福利待遇继续保留。所在单位严重亏损,破产而无力发放优待金的,其家庭优待金由当地民政部门发给。
  对享受抚恤和补助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中央、自治区补助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的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优待,优待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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