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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区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场(厂)办的社会服务机构交由所在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后,有关经费问题,除了自治区财政在“十五”期间继续核拨给各场(厂)的华侨农场事业费外,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地区、市、县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四、深化农业改革,不断完善职工家庭农业承包生产责任制
  华侨农林场深化农业改革,应围绕建立和完善职工家庭承包这个核心,通过确立和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建立健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充分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加快农业经济发展和增加职工收入。
  (一)华侨农林场土地属国家所有,职工通过与农林场的契约形式,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使用,自主经营。土地承包应适当延长,可以一定30年不变。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确有必要进行土地调整的,应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进行,也可以通过“动帐不动地”的办法解决。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农林场同意,允许职工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要注意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各种行之有效的职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实行“两费自理”(生产费、生活费自理)、“四到户”(土地作物承包、核算、盈亏、风险到户)的职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形式,应大力推行。各场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实行连片统一规划种植,地面长期作物作价转让,由职工家庭自主经营,也可以由职工家庭自选项目,自主经营,约定如数上交土地使用费及合理负担额。在“两费自理”的做法上,应采取职工自己投入或以产品抵交的办法,也可以采取预借年终统一结算的办法。对确有困难的归难侨和职工,应在一定时期内在上交或预借“两费”中给予适当的照顾和扶持。土地资源较丰富的农林场,应鼓励职工或外单位、个人长期租赁或承包荒山荒地荒水,鼓励种养能手承包或领衔承包一定规模的农业,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
  (三)建立健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华侨农林场要按照“农场+职工家庭承包户”的经营体制加强管理和做好服务、指导工作。一是要认真抓好农田基本建设,增加对农田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二是结合当地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市场为导向,合理规划农业生产布局,引导职工发展名特优适销对路农产品,加快“两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出口创汇农业生产区)、“三田”(吨粮田、吨糖田、万元田)的建设,搞好农业产业化经营。三是加强对职工的技术指导,生产资料供应,新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应用及市场信息、销售等服务,指导和帮助职工建立健全家庭经营核算制度,做好生产环节中有关问题的协调工作。四是依法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做好承包合同的续订、签证、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教育职工严格履行承包合同权利和义务,并组织合同兑现。五是搞好农产品加工增值,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职工收入,增强华侨农林场扭亏增盈能力。
  五、大力调整经济结构,放开搞活华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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