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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区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进一步理顺我区华侨企业的管理体制
  (一)切实把对华侨企业的领导管理权落到实处。自治区已决定把华侨企业改由所在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领导,这种领导体制的改变,不是简单的管理权限转移,而是要彻底改变华侨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封闭体制,使其各方面的工作与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相衔接,真正纳入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使华侨企业成为当地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引进外资的基地,使归难侨和广大职工尽快脱困致富。有关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把对华侨企业的领导管理权落到实处,进一步理顺隶属关系,属哪一级就那一级管理。把人财物的管理与责权利挂钩,不再搞托管。要切实加强对华侨企业的领导和管理,将其列入当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
  (二)把华侨企业纳入所在地区、市、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编报安排项目、财政预算等计划时,要把华侨企业列进去,并给予适当照顾。“十五”期间,应着力抓好华侨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问题,增强发展后劲,把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与长远发展结合起来,为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从实际出发,多形式解决华侨企业管理体制问题。华侨企业要在剥离行政和社会职能的基础上,按公司化改制,办成真正的独立企业法人实体。已经在华侨农场辖区内设立管理区(投资区)的,有关地、市要明确职能和管理权限,使管理区获得更好的发展。新设立管理区的,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华侨企业领导体制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7〕28号)的规定进行。不管采取何种形式,都要照顾安置归难侨的特点,都要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职工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尽快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融合。
  三、分离华侨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
  按照国办发〔1995〕61号和桂政发〔1997〕28号文件精神,华侨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安派出所等社会服务机构,在2001年前,交由所在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各有关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地办理好华侨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归口管理的各项移交工作。
  (一)场(厂)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院(所)、公安派出所的国有资产(土地、房屋、设施、设备、物资等)实行整体移交;在职人员原则上实行整体移交;代课教师或未取得相应业务职称的人员,经县级以上业务部门考核不合格的由场(厂)进行安置;在册离退休人员也实行整体移交。移交后分别由所在地区、市、县教育、卫生、公安部门管理,所需人员编制由地区、市、县编制部门统筹解决,员工(含离退休人员)的各项政治待遇与市、县同类人员相同。具体的移交办法,由所在地区行署、市、县华侨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教育、卫生、公安、财政等部门研究提出移交管理实施办法,经所在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资产、人员划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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