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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区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关于
 推进我区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2000〕42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区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推进我区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自治区侨务办公室 2000年8月1日)

  我区华侨企业(华侨农林场、华侨工厂)是国家集中安置归难侨的生产基地,办好华侨企业对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199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我区华侨企业领导体制进行了改革,改革后华侨企业由企业所在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各有关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为华侨企业解决了不少实际问题。但是,由于传统体制的影响及历史形成的问题等原因,华侨企业目前仍然是机制不活、负担沉重、发展滞后。为了加快我区华侨企业的发展,转换经营机制,尽快改变其落后面貌,保障归难侨生产、生活的稳定和提高,现就推进我区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我区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与要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深化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61号)精神,我区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与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进一步推进华侨企业经济体制改革,结合政权建设,搞好属地管理,实现政企分开,社会职能的剥离;充分发挥华侨的优势,扩大对外开放;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认真搞好发展规划,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增强市场竞争意识,建立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完善以职工家庭承包为主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加快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等制度的改革;教育和引导广大归难侨和职工转变思想观念,调动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扭亏增盈能力,不断提高归难侨和职工的生活水平;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把华侨企业办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农工贸综合经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人实体。经过3至5年的努力,使华侨企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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