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除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安全、纪检监察、外事接待等特殊部门的领导干部及有关单位车管干部确因特殊业务和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须个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外,其他领导干部一律不准自己驾驶公车。
(四)凡因违反规定驾驶公车肇事者,一切损失费用由肇事者本人承担,因伤治疗的医疗费用自理,不准用公费报销,治疗期间按事假处理;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必须追究肇事者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坚持因私用车收费制度
所有机关干部和职工均不得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旅游、钓鱼或接送子女、亲属等私人活动。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并一律按规定收费。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统一规定的专车使用登记和因私用车收费制度。对采取调换、遮盖、伪造车牌等手段公车私用或逃避检查的,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四、严格禁止违反规定购买配备使用小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调换、借用、占用小汽车,凡有调换、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车辆的,要认真清理纠正,拒不纠正的,以顶风违纪论处;禁止摊派款项购买小汽车和用贷款、集资款及挪用救灾款、救济款、扶贫款、教育基金、社会保障资金等专项资金购买小汽车;禁止党和国家机关车辆挂靠企业事业单位,禁止企业事业单位车辆挂靠党和国家机关;禁止公车入私户和私车入公户,违者,对所购车辆予以没收;严格控制购买小汽车,凡拖欠教师、干部工资的县(市、区)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当年度不得购买小汽车;禁止购买和乘坐超标车,提倡使用国产车。
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定期地组织公安、交通、财政等有关部门会同新闻媒体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杜绝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或屡犯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主管领导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为便于社会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举报电话为:0771-5852714。
以上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和其他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单位及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乡科级(含乡科级)以下干部参照执行,各地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