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向乡镇企业摊派、索取赞助、无偿占用企业产品和财物。
8.禁止强制乡镇企业参加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和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究、技术考核等。
9.禁止强行向乡镇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物品。
10.禁止行政机关代各种社团组织向乡镇企业收各种名目的管理费和其它费用。
11.禁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乡镇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四)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保留的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降低标准和合并的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重新进行审核。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收取基金等项目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97〕14号文件规定执行。
清理整顿期间,一律暂停审批新的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清理,停止向乡镇企业收费的项目,要向社会进行公布。
(五)这次治理工作以县(市)、乡(镇)为重点。从县(市)、乡(镇)开始逐级进行治理整顿,然后逐级向上一级政府书面报告治理整顿情况。
三、治理的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组织发动阶段(2000年8月20-31日)
1.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精神,自治区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将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纳入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整体工作,并把自治区农业厅和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增补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这次治理工作由自治区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原分工各负其责。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
2.各地区、地级市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
(二)自查阶段(9月1日-10月31日)。
1.调查摸底。以县(市)、乡(镇)为单位,对向乡镇企业的各种收费、罚款、摊派、集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统计汇总后报地、市乡镇企业局;地、市乡镇企业局汇总后报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同时抄送同级专项治理办公室。
2.审核清理。由各地、市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和区直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向乡镇企业收取的各种费用项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进行登记汇总。各地对调查清理出来的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主动进行自纠:一是向社会公布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二是立即停止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同时,各地、市要将自查自纠情况的书面报告连同取消向乡镇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统计表及拟保留的收费项目,于2000年10月底前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3.复核报批。由自治区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专项治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市和区直单位拟保留的向乡镇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向社会公布取消,并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