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乡镇
企业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减轻
乡镇企业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58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经贸委、计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农业厅、物价局、纠风办联合制定的《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展乡镇企业是贯彻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农业和农村工作“1234610”总体思路,实现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社会城镇化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近几年来,乡镇企业已经成为我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但是,随之而来的各种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也在日益蔓延,屡禁不止,已成为影响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整治和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把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减轻乡镇企业负担作为当前发展农村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集中一段时间进行清理整顿,务求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治乱减负整体工作要求,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使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实施方案
(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 自治区经贸委 自治区计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监察厅 自治区审计厅 自治区农业厅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纠风办 二000年七月二十四日)
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将乡镇企业减负工作纳入国家治乱减负整体工作的通知》(国减负〔2000〕5号)和全国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将乡镇企业减负工作纳入国家治乱减负整体工作的通知》(国减负〔2000〕5号),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集中一段时间,对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收取基金等项目和各种摊派进行一次全面治理整顿,以达到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目的,为促进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