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录像放映场所
1.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审核的条件:
(1)有固定的放映场所,场所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2)录像放映场所要距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外;在此范围内的电影院、影剧院内现有录像厅可以保留,但必须一证一厅。
(3)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录像经营活动的单位,只能开办一家营业性放映厅,不得转租、不得挂靠。
(4)放映场所必须在临街一、二层楼设点,不得在高楼深院或地下层、地下室、防空洞、防空工事、地下通道等地下场所设。
(5)宾馆、饭店内设置为顾客服务的闭路录像或投影录像,须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能放映,未经批准的一律取缔。
(6)有便于管理部门检查的放映机房和完好的放映设备,有机房不得设有暗门、夹墙和明暗双机。
(7)必须放映经过版权认证及文化部审查的录像专供节目。
2.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重新审核的条件:
(1)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各项设施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放映场所经营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禁止设置包厢、隔断、房中房。
(3)放映的音像制品符合《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4)设在居民住宅区的上述场所应有隔音装置,不得影响居民工作、学习和生活。
(5)业主与公安机关签定治安安全责任状。
(6)营业时间不得早于8时,晚于24时。
(四)美容美发、桑拿洗浴按摩、宾馆饭店、茶座、酒吧等场所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网吧由公安机关计算机监察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1.美容美发、桑拿洗浴按摩场所重新审核的条件:
(1)具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各项设施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场所营业期间照明亮度不得低于40勒克司,按摩操作间不得低于20勒克司,不得使用变光照明设备。
(3)美发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地级市美容美发及单设美容的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不得设置按摩床;美容美发场所不得设置包间、隔断,不得从事按摩服务项目(头部按摩除外)。
(4)桑拿洗浴按摩场所的按摩厅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不得少于20张床位,不得设置包厢、隔断、房中房、贵宾房。
(5)桑拿洗浴按摩场所应分别设置男女浴区和男女宾客休息厅,不得混用,不得设置通往其他娱乐项目的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