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符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要求。
(5)保安人员的配备符合国家规定,业主和公安机关签字治安安全责任状。
(6)经营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
(7)场外噪声白天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0分贝,凡处居民集中的市区舞厅,必须安装隔音设备。
(8)营业时间不得早于8时,晚于次日凌晨2时。
(二)电子游戏机、游艺机娱乐场所
1.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审核的条件:
(1)场所面积:A.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人口比较多的城镇电子游艺场所必须达到20平方米以上,台数达10台以上,乡(包括乡)以下开设的电子游戏机场所,不予重新审核;B.地级市电子游戏机场所要求达到30平方米以上,台数达到15台以上;C.首府南宁要求达到40平方米以上,台数20台以上。
(2)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重新审核:
A.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的(含200米以内影剧院内设置的电子游艺场所)。
B.干扰医院、机关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
C.自1999年7月1日以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接纳中小学生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警告、教育达3次,或被处罚过2次,或接纳中小学生累计达10人次的。
D.游戏机场所内至今仍有违法违规游戏机种、机型、电路板的。
E.场所设在深巷居民房舍等具有隐蔽性的。
F.自1999年7月1日后因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情节比较严重被群众举报或被新闻曝光或被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过,而未认真整改的。
G.将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的。
2.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重新审核的条件:
(1)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各项设施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场所内不得摆放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型、机种。
(3)业主和主管人员符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
十条的要求。
(4)场所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业主必须与当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状。
(5)营业时间不得早于8时,晚于24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