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加强娱乐服务场所
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
行动中对娱乐服务场所实行重新审核登记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5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关于在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中对娱乐服务场所实行重新审核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在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
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中对娱乐服务场所实行
重新审核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8号)精神,为了做好娱乐服务场所重新审核登记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重新审核、登记,使我区的娱乐服务场所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在现在总量的基础上压缩30%左右。对重新审核予以保留的娱乐服务场所,要明确经营条件、限制经营时间并严格管理;对那些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坚决予以撤销,切实解决目前娱乐服务场所过多过滥,供求严重失衡,导致不良竞争并由此滋生大量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违规违法经营等问题,促使娱乐服务场所经营有序,向文明、健康、繁荣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