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其他后勤设施建设用地,各级人民政府比照所在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策予以划拨。
(3)对符合地市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和其他法定条件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土地征用、转用、立项、建设等各类相应审批手续。
(十五)对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项目所需的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
(1)新建的大学生公寓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向银行贷款、政府部分贴息、收取学生住宿费、引入其他社会资金等。从2000年起至2002年,由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大学生公寓建设贷款贴息1000万元,由自治区教育厅统筹安排用于急需建设的大学生公寓项目贷款部分贴息。
(2)由于我区绝大多数高等学校供水、供电、地下管道及其他后勤基础设施陈旧老化,必须加快维修、改造步伐。所需资金,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继续给予必要的支持。
(十六)启动社会市场,挖掘社会潜力,多渠道解决高等学校扩招中的大学生住宿生活问题。
(1)通过调整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将部分生源不足、办学效益差的中专或技工学校改建成大学生生活区。
(2)鼓励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空置房屋改造为学生公寓,并以各种方式与高等学校合作。
(十七)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
(1)大学生公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享受优惠政策,包括自治区审批权限内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工程建设费、教育附加费、墙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施工噪音超标排放费及减免当地自行制定的其他各项收费。
(2)各高等学校收取的大学生住宿费免交预算外政府调剂资金。
(3)在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由各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体或广西高校后勤股份有限公司及此类的后勤实体向各高等学校提供的各种服务性业务,均享受改革前相应的优惠政策。
(4)高等学校后勤部门原来的国有资产改为为高等学校服务的经营性项目后,免交国有资产占用费。
(5)有关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执行。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体的认证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6)对企业和社会力量用于建设校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的捐款,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对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及改扩建大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其用途没有变更的,可同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