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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调处工作情况的汇报,分析调处工作的形势,解决调处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调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作出决策和部署。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作为“保一方平安”的第一责任人,要经常过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遇到可能影响本地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要亲自部署、亲自检查、亲自落实,切实解决排查调处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党委、政府分管稳定工作的领导是维护稳定的直接责任人,要具体抓好调处方案的实施,组织协调各有关方面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
  (二)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密切关注本地区改革、发展的形势,深入研究重大改革措施出台以后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预测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及时掌握社会动向。特别是那些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措施,要跟踪调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突出问题,广泛搜集社会反映,及时向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并适时组织协调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三)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简称“三大纠纷”)案件的排查调处是我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9〕77号)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加大调处工作的力度,加快调处工作的进度,提高调处工作的质量,力争用三年时间对全区的“三大纠纷”积案进行集中调处。总的目标和任务是:地、市、县(区)的“三大纠纷”积案调结率要求达到80%以上,新发案件调结率要求达到95%以上。
  (四)要加强督促检查。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督查。对调处矛盾纠纷工作计划和分解给各部门的调解任务,要定期检查,狠抓落实。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要进行挂牌督办,限期化解。对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特别是化解工作过程及其效果,要深入实际进行检查并写出专题报告。对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上报的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纪要,要建立档案,密切关注落实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考核。
  (五)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和群防群治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他们的预防和调解作用,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根本性措施。各级党政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调解组织及群防群治网络的建设,做到组织机构、人员、报酬三落实,充分发挥其作用,以构筑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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