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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妥善处理我区历史遗留下来的大部分矛盾纠纷。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坚决按照自治区党委的要求,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力度,加快调解进度,提高调解质量,按时完成任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矛盾纠纷案件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摸清底数和情况,分门别类,逐一建档立卡。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解计划和措施。要把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排查调处结合起来,既要针对一个地区、一个时期的突出问题,集中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又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健全机制,长期坚持下去。要坚持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的制度,县级以上单位每个月召开一次,乡镇、街道每半个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单位要根据需要及时召开。每次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写清排查出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并注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会议纪要要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经过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实行“零报告”制度。排查工作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县(市、区)特别是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把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和当务之急,因地制宜,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加强督促检查。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及居(家、村)委会、治保会、调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到实处。
  三、明确分工,层层分解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
  调处矛盾纠纷要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调处、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各个部门和有关人员,严格实行调解矛盾纠纷责任制。
  (一)各地、各部门内部的矛盾纠纷,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该部门领导负责调处,不允许把本地区、本部门能自行调解的矛盾纠纷推给上级,推向社会。实在调处不了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该部门书面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部门帮助调解。
  (二)接边地区或跨部门的重大矛盾纠纷,由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或部门领导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了的由相关地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书面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相关上级部门协调解决。
  (三)国家、自治区驻各地、市、县(区)单位之间或当地其他单位之间发生的“三大纠纷”案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经当地人民政府调处不能达成协议又不便作出处理决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书面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调处矛盾纠纷的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按照中央有关规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部门分工如下: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及其基本生活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问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按部门分工牵头负责,企业“三乱”问题,由经贸部门牵头负责;农民负担过重和“三乱”问题,由农业部门牵头,纪检、监察、财政、计划(物价)、法制等部门共同负责;因集资款、“白条”欠款、债券、存储款等不能正常兑付引发的矛盾,由人民政府协调政法、计划、财政、金融等部门共同负责;土地、山林、水利等边界权属及资源纠纷,按矛盾纠纷的性质,分别由民政、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部门牵头负责;学校问题,凡由学校或教育系统内部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由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因学校或教育系统以外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牵头,教育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因宗教、民族问题引发的矛盾,由统战部门牵头,民委、宗教等部门共同负责;因房地产交易及住房拆迁、建筑施工等城市建设工作引发的问题,由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公安、民政、法院、妇联等各负其责;由移民安置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由政府移民办牵头负责,所在地有关部门协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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