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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桂办发〔2000〕61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9月16日
          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促进我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17号)和自治区党委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及群体性事件的首要环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矛盾纠纷处理不好,一旦引发成群体性事件,不但牵制各级领导的精力,耗费人力、物力、财力,而且还严重危及当地的社会稳定,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阻碍经济的发展。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关键性措施。近年来,我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为维护我区的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区一些地方矛盾纠纷仍相当突出,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居高不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区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此,各级党委、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把自治区党委提出的“领导服务质量年”和“化解矛盾纠纷活动年”有机结合起来,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讲政治和维护稳定的高度,把调处矛盾纠纷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作出具体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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