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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有发明专利;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显著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项目的省科学技术奖仅授予组织。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对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经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推荐:
  (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三条 推荐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由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各种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推荐项目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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