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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61号)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0年9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二000年九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分以下类别:
  (一)自然科学类;
  (二)技术发明类;
  (三)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省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省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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