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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所有中介机构必须于2000年11月15日前与挂靠单位脱钩。
  中介机构的改制工作与脱钩工作同步进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中介机构改制的审批工作。
  逾期未完成脱钩改制的中介机构,一律停止执业或注销其执业资格。
  九、脱钩改制的组织领导
  (一)脱钩改制工作由各类中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分别组织实施。
  (二)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清整办)负责制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操作示范性文件,并指导、监督和检查脱钩改制工作,协调解决脱钩改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十、总体要求
  (一)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挂靠单位对收回的财产,必须加强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挂靠单位要积极支持和推动这项改革工作,确保中介机构更好地发挥专业服务作用。
  (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引导中介机构走联合发展的道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组织实施脱钩改制工作,对中介机构申报的脱钩改制材料要及时批复。脱钩改制期间,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新的中介机构。
  脱钩改制工作完成后,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情况上报省清整办,由省清整办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脱钩改制后,各类中介机构的行业协会要引导中介机构尽快转变观念,按新体制运作,增强法律责任和风险意识,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执业质量;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参照国际惯例,转变政府职能,将管理中介机构的有关工作交由行业协会负责,强化行业自律,促使中介机构健康发展。
  (五)脱钩改制后,凡法律、法规未有规定,由省里有关单位自行设立的中介机构执业资格,由原发文单位发文取消并报省政府和省清整办。今年,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各种中介机构执业资格,也不得利用职权,干预或限制中介机构的依法执业和公平竞争。
  (六)脱钩改制后,各中介机构必须按国家规定规范原有名称,同一类中介机构的名称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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