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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挂靠单位与中介机构按脱钩方案、协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中介机构的资产进行界定和处置,妥善安排人员分流,办理人员安置有关手续。
  (三)中介机构完成上述事项后,凭有效文件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终止手续。同时,向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改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改制申请报告;
  2.脱钩协议;
  3.章程;
  4.发起人(合伙人)、出资人协议及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出资承诺书;
  5.资产处置的有关资料(包括审计报告,财产交接单等);
  6.从业人员一览表;
  7.发起人(合伙人)、出资人及其他具有专业执业资格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人事档案托管证明,个人简历表,工作鉴定;
  8.内部管理制度;
  9.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10.人员安置情况说明。
  (四)省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中介机构申请改制的材料后,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复。
  七、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资产处置。
  1.挂靠单位与中介机构在处置中介机构的资产前,应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产清查、财务审计和产权界定,脱钩协议生效之日为产权界定的基准日;
  2.中介机构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应按“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适当考虑专业人员智力劳动因素;
  3.被界定为国有的资产,原则上由挂靠单位一次性收回,也可以视情况全部或部分租借给改制后的中介机构,但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租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的租金应参照当地同类不动产平均租金水平确定;借款利息应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二)人员安置。
  1.凡属挂靠单位编制内人员安排到中介机构工作的,在脱钩改制中,可根据本人意愿和挂靠单位的具体情况,由挂靠单位妥善解决。
  2.中介机构在重新确定改制后的从业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原有从业人员中属于挂靠单位编制内人员和中介机构编制内人员;
  3.挂靠单位和中介机构均不能安排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挂靠单位和中介机构做好安置工作;
  4.改制前未办理社会保障的从业人员,中介机构应予补办。
  八、脱钩改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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