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挂靠单位或在本方案出台之前已按其他规定完成脱钩改制而未达到本方案规定要求的中介机构,应按本方案进行规范。
三、脱钩的内容
(一)人员脱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由挂靠单位的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变为社会专业服务行业专职从业者,其人事档案转由县以上(含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二)财务脱钩。挂靠单位不再是中介机构的投资者,不再享有所有者权益,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介机构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三)业务脱钩。中介机构不再是挂靠单位的所属机构,与挂靠单位不再有隶属关系,不再履行挂靠单位的任何行政职能。政府部门不得为中介机构招揽、指定业务或干预中介机构执业。
(四)名称脱钩。中介机构与挂靠单位脱钩后,其名称不得再冠有挂靠单位的名称字样或痕迹,未经批准不得冠有“中华”、“全国”、“中国”等字样,也不得仅以行政区域或地名、资格或职能作为其名称。
四、改制的形式
中介机构改制的形式分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两种形式的中介机构均由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自然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起并出资设立。
合伙制中介机构的合伙人按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对中介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制中介机构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中介机构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五、改制的条件
(一)发起人(合伙人)、出资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执业资格,在近3年内无不良执业记录,年龄不超过65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发起人(合伙人)中产生,年龄不超过60岁;
(三)合伙制中介机构的合伙人不少于2人,有限责任制的发起人不少于5人;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
(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脱钩改制的步骤
(一)挂靠单位与中介机构提出脱钩方案,签订脱钩协议。脱钩方案、协议应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脱钩协议应明确脱钩日期、人员分流安置、资产处置、中介机构改制后新的发起人(合伙人)人选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