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经济
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0〕11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十九日
海南省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
为了做好我省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脱钩改制的目标
通过脱钩改制工作,促进我省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使中介机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经济组织。
二、脱钩改制的范围
脱钩改制的范围是:所有挂靠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挂靠单位)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包括:
(一)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经济组织或经营者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效力的意见,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或组织。
(二)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接受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的委托,出具鉴证报告或发表专业技术性意见,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或组织。
(三)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经济组织或经营者代理委托事项,出具证明材料,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或其他责任的机构或组织。
已实现自收自支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方案规定进行脱钩改制。
隶属物价部门管理的价格鉴证机构,如需继续保留事业单位性质并履行政府职能的,可不进行脱钩改制,但必须退出中介行业,不再从事社会中介服务;如需从事中介服务的,必须按本方案实行脱钩改制,并不再履行政府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