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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一)强化财政监督检查机制,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运行。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形成预算编制与执行相分离,寓监督于预算管理全过程的监督运行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内部监督检查的经常化、规范化。建立财政收入监督机制,对税务部门和执收执罚单位的收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财政支出的监督管理。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发挥财政监察特派员的作用强化对省级税收征收部门、省级预算单位、市、县财政部门和重点单位、重点项目执行财经法纪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行政政法单位(含党派、社会团体)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含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会计委派制度,统一管理会计人员(包括会计和出纳)、帐户和帐务,实行集中办理资金结算、集中进行会计核算、集中管理会计档案,强化会计监督。继续抓好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引导其他相同或相近的经济鉴证类行业及其管理机构合并,完成我省所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净化社会中介机构执业环境,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
  (二)加强政府债务资金管理,建立财政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理顺财政、计划、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债务借贷的工作关系,实行借款人资格审查和反担保制度,明确“借用还”责任,依法管债,充分发挥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政府债务约束机制,属于政府偿还的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借款,其债务规模要与正常可用财力增量相适应,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适当兼顾经济效益;属于竞争性、经营性基础上的借款,要慎重选项,严格管理,防止重借轻还倾向。各级财政要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偿债准备金,同时加大清理追缴拖欠债务的力度,落实偿债责任。
  四、加强乡、镇财政建设,提高乡级财政的管理水平
  在引导乡、镇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基础上,按照“乡事乡办、乡财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市、县与乡、镇的事权和财权,界定收支范围,保证乡、镇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现阶段各市、县可根据自身条件,实行分税制或包干制财政体制,调动乡、镇政府发展经济、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减轻农民负担,按照中央要求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要帮助乡、镇清理财政供应范围,调整支出结构,大力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减轻财政负担,缓解收支矛盾。规范市、县对乡、镇转移支付办法,对贫困乡、镇实施资金扶持,促进乡、镇协调发展。规范乡、镇预算管理,督促乡、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科学编制预算,依法执行预算;加强乡、镇国库建设,实行国库集中收付;乡、镇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对乡、镇行政带来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取消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帐户,实行“零户统管”。要研究解决乡、镇财政所的管理体制,在双重管理的基础上,向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过渡,逐步使乡、镇财政所真正成为乡、镇政府的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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