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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派驻稽察特派员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向国有及
 国有控股企业派驻稽察特派员的通知
 (琼府〔2000〕60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海南省企业稽察特派员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省政府决定调整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派驻稽察特派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8年12月28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向20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派驻稽察特派员的通知》(琼府〔1998〕65号)。现对琼府〔1998〕65号文所列企业派驻稽察特派员进行如下调整:停止向海南农业控股集团公司、海南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华海有限公司、海南省农牧业发展总公司等4家企业派驻稽察特派员;其余16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继续派驻稽察特派员。
  二、新增加9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被稽察企业,并向其派驻稽察特派员。新增加的9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八所港务总公司、海南省林业总公司、海南兴隆华侨农场、海南省粮食仓储实业总公司、海南省出版公司、海南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海南省海洋渔业总公司、海南省扶贫开发区总公司、海南省食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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