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6日)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自治区属国有工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0〕147号 2000年9月5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贸委和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属国有工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属国有工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经贸委 财政厅 2000年8月17日)
切实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事关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目标的实现,事关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关我区改革与发展事业的顺利进行。为了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方针、政策和《
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自宣布破产之日起,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及其劳动关系亦同时终止。破产期间尚未安置的职工的生活费,按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渠道暂先垫付。垫付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不再代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二、破产企业职工在企业宣布破产前劳动合同期限已满,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应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按照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和本人工资标准,每满1年享受1个月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破产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领取了生活补助费后,可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破产企业自宣布破产之日起,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照自治区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8%(其中离休人员按照每人每年1500元)的标准,以10年计算,一次性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5至6级的职工,可以作为退休职工安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企业因工致残退休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按照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以10年计算,一次性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职工,也可以参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按实际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后,可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